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7)渝0108财保74号申请人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邓先贵。被申请人杭州立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任三达。申请人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立诚能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受理后作出了(2016)渝0108执保144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立诚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某某的某某银行账户某某元及账号为某某的某某银行账户某某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立诚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某某的某某银行账户某某元的冻结措施,同时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立诚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某某的某某银行账户某某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沁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