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3098号之二
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6655X6(1-1)。
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水,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利民堤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106429-9。
法定代表人:张满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八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86866676E(1-1)。
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满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李妍,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潜山县新型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满发、李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80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友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