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355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4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琦,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朱某,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美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