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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616号

孙邦顶与童兴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刘其武、黄山市屯溪区宏发快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邦顶,童兴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刘其武,黄山市屯溪区宏发快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616号

原告:孙邦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竞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童兴德,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A座9楼。

负责人:吴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锋,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刘其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叶平,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红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宏发快运部,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联运公司9-B号库,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气摩配物流中心2幢11-12号。经营者:李家龙,男。

原告孙邦顶诉被告童兴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刘其武、黄山市屯溪区宏发快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事故另一伤者刘其武已另案诉讼,两起案件需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