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616号
原告:孙邦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竞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童兴德,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A座9楼。
负责人:吴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锋,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刘其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叶平,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红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宏发快运部,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联运公司9-B号库,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气摩配物流中心2幢11-12号。经营者:李家龙,男。
原告孙邦顶诉被告童兴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刘其武、黄山市屯溪区宏发快运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事故另一伤者刘其武已另案诉讼,两起案件需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