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663号
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薛明,男,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喻泽全,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明、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兰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