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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69号

朱国敏与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国敏,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敏,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军,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朱国敏与被上诉人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朱国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国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吕元华

审判员  何华轩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