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敏,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军,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朱国敏与被上诉人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朱国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国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吕元华
审判员 何华轩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