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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1319号

刘梅岩申请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319号刘梅岩,女,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四十九街坊10洞4门***号,联系电话1378313****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系电话6351****

法定代表人:郭兰芳刘梅岩申请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05民初10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