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民初3517号

高自言与鄄城县旧城镇大石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自言,鄄城县旧城镇大石庄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517号原告高自言,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大石庄村委会

负责人:李荣强(原上届会计)。

原告高自言与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大石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言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自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自言负担。

审判员  陈训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愉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