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517号原告高自言,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大石庄村委会
负责人:李荣强(原上届会计)。
原告高自言与被告鄄城县旧城镇大石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言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自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自言负担。
审判员 陈训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愉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