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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刑更577号

李春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春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刑更577号罪犯李春飞,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2)深中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春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2162元。罪犯李春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了(2013)粤高法少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12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