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柳杨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生。
被执行人: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26门705。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徐小光。
被执行人: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天津桑斯普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东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天津顺海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号*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忠。
被执行人:德州盛昌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经济开发区扶丰街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健民。申请执行人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景再生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精达信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桑斯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顺海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致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天津市北辰区致远化工厂、德州盛昌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宝升
审 判 员 梁金胜
代理
审判员 孟凡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