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初字第192号
原告:田宇岗,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汉族,住西安市纺织城。
被告:韩亚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92054396-4法定代表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岗诉被告韩亚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宇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宇岗撤回对被告韩亚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二O一七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