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3执异1号案外人:徐其梅,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孟永康的妻子。案外人:孟某1,女,200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孟永康的女儿。案外人:孟某2,女,200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孟永康的女儿。案外人:孟某3,男,201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孟永康的儿子。案外人:孟庆爱,男,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孟永康的父亲。案外人:孟凡美,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孟永康的姐姐。
申请执行人:陈炬,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孟永康,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孟凡涛,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杨海青,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固镇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陈炬与孟永康、孟凡涛、杨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其梅、孟某1、孟某2、孟某3、孟庆爱、孟凡美于2017年1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六名案外人称,现位于固镇县东××小区××楼××单元××、××号,2单元801、802号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334743.68元系六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孟永康共同共有。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皖0323执177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及拆迁补偿款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该裁定书侵犯了六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立即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先后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固民保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孟永康所有的位于固镇县××东岭小高层安置区4套拆迁安置房进行查封,对拆迁补偿款334743.68元予以冻结;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固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孟永康偿还原告陈炬借款117.6万元及2013年12月12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孟凡涛、杨海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根据陈炬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皖0323执1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孟永康所有的位于固镇县东××小区××楼××单元××、××、××单元××、××号的房屋。后六名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六名案外人向本院提供的《户口本》、《南城区东岭安置区选房确认表》、《南城区东岭安置区回迁安置结算表》、《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南城区征迁补偿计算清单》、《南城区(东岭安置区)拆迁户附着物统计表》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主要是为了证明六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孟永康对上述查封的房产和冻结的拆迁补偿款具有共同共有关系,但该共同共有权及共同共有比例并非本执行异议程序所能调整的范围,需另案析产诉讼,故六名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其梅、孟某1、孟某2、孟某3、孟庆爱、孟凡美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红岩
审判员 蒋永根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