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贺,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范利强,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范利强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