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52号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3799-8。法定代表人王杰,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陈垚,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会,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