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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425号

谭长飞与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长飞,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谭长飞,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源。谭长飞与湖南济草堂金银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查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中元

审 判 员  曹文斌

代理

审判员  崔志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