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升。被执行人殷永祥。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永祥、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50万或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洪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