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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4402号

孙XX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4402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XX,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孙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XX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2执4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宝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冀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