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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督2号

刘铁支付令 1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刘铁,溆浦维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224民督2号申请人刘铁,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武明健,男,1947年8月22日出生,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贻亮,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溆浦维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小秋。申请人刘铁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5%,期限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双方经协商月息为2%,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止,被申请人应付息7200元。现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7200元;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溆浦维康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铁借款本金及利息67200元。申请费493元,由被申请人溆浦维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建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