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915号

宋德全与大英县东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德全,大英县东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宋德全,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英县。

被执行人:大英县东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殷家沟林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62769716U。

法定代表人:唐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邮政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71679859B。

法定代表人:向志银,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宋德全与大英县东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执他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特将此案件指定由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3执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代龙

审判员  张宗建

审判员  陈才干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国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