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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258号

范超超与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超超,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范超超,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巩劳人仲案字[2016]0027-0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千四百四十一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英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