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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391号

关某某与西安市临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91号起诉人:关某某,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耀正,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2017年1月6日,本院收到关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西安市临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在1981年10月至1988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1981年10月至1988年3月起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工作,岗位是市场管理员,每月基本工资40元,起诉人退休后发现退休金没有按实际工龄发放。起诉人申请仲裁,2017年1月3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起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西安市临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在1981年10月至1988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关某某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漪

审判员 张侃道

审判员 张小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