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91号起诉人:关某某,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耀正,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2017年1月6日,本院收到关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西安市临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在1981年10月至1988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1981年10月至1988年3月起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工作,岗位是市场管理员,每月基本工资40元,起诉人退休后发现退休金没有按实际工龄发放。起诉人申请仲裁,2017年1月3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起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西安市临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在1981年10月至1988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关某某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漪
审判员 张侃道
审判员 张小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