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号
原告:蚌埠市志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九秦路九龙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庞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启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蚌埠市志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志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蚌埠市志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