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99号之二
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大桥路与中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982407315。
法定代表人:徐国旗,任总经理。
被告:襄阳正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云锦路乔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26851301。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任总经理。
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正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新野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