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民初6622号
原告:范学忠,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骆侠,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武京刚,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原告范学忠与被告骆侠、武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2017年1月13日,原告范学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范学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范学忠负担。
审判员 张世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素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