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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民初6622号

范学忠与骆侠、武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学忠,骆侠,武京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民初6622号

原告:范学忠,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骆侠,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武京刚,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原告范学忠与被告骆侠、武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2017年1月13日,原告范学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范学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范学忠负担。

审判员  张世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素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