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明,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生,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晓明于2017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孙晓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晓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5.50元,由上诉人孙晓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婷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