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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38号

孙晓明与张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孙晓明,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明,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生,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晓明于2017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孙晓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晓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5.50元,由上诉人孙晓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婷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