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祁(曾用名韩奇钊),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宣恩县。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15日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1月13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决定对其逮捕,宣恩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治(曾用名李向阳),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宣恩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1月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决定对其逮捕,宣恩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尧,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中专文化,住宣恩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8日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祁、李治、刘尧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刘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28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作案工具:东洋刀一把、砍刀一把、棒球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韩祁、李治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祁、李治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祁、李治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祁、李治撤回上诉。宣恩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任荣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陈 敏二0一七年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