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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4811号

周万青与陈兵、蔡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兵,周万青,蔡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4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万青,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蔡海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

上诉人陈兵因与被上诉人周万青、原审被告蔡海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兵以其已于与被上诉人周万青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陈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静云

代理

审判员  杨汉勇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