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90号
原告:李双英,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绍明,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龙,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现住莱西市威海东路37号1栋网点15。
负责人:左晓艳,经理。
原告李双英与被告高志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双英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臧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