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3号申请人王学社,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王红光,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孟卫粉,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红光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领秀城12号楼3单元2楼2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华红波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红光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领秀城12号楼3单元2楼20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