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602号
原告:福建省正大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苏水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溪路。
被告:王水成,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正大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水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正大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正大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正大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85元,减半收取3993元,由原告福建省正大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炳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