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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087号

陈抒雨与陈桥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2-0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抒雨,陈桥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陈抒雨,男,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育才街40号2-2-2。

法定代理人:郑岩,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桥,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民馨小区22号楼2-8-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抒雨与被执行人陈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至2016年4月抚养费24,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600.00元。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于金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