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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4149号

魏朋生与赵景坤、么广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朋生,赵景坤,么广印,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149号

原告:魏朋生,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洋,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洁,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景坤,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么广印,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西环路崇文办事处往北200米。

负责人:卢俊景,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冠县镇建设北路81号。

负责人:张宗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明,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朋生诉被告么广印、赵景坤、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朋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朋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由原告魏朋生负担。

审判员  梁吉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