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5号
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逸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女,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唐水英。
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胡诚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