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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597号之六

朱云里与史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云里,史高峰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9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朱云里,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史高峰,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高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书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利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