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贞国,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贞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贞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贞国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永明中路四方井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毫克/100毫升。经依法对被告人王贞国抽取血样,并委托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9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该院认为,被告人王贞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贞国予以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贞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抽取血样照片、车辆照片等;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材料等;证人莫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贞国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贞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贞国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贞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贞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贞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蒋公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