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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8执4号

刘智伦与罗洪平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芒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智伦,罗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28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智伦,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半环巷*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888905****。被执行人罗洪平,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安平巷*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63895****。申请执行人刘智伦与被执行人罗洪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藏0329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智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的检察建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藏0329民初8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扎西尼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巴桑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