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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769号

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张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769号

申请人: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062室。

法定代表人:陶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广,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蕾,女,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申请人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称,要求撤销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2033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通知了被申请人可以休年休假,并有具体时间安排,是被申请人自己没有休假。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邮件等证据已经在仲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张蕾表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收到过申请人发送的休假通知。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2033号裁决:

一、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张蕾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25,241.38元;

二、对张蕾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新好耶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海波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