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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87号

李某甲、李某乙与汶某甲、汶某乙、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汶某甲,汶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汶某甲,女。被执行人汶某乙,男。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李某乙与杨某某,汶某甲,汶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3000元及戒指一枚,耳环一付,项链一条,吊坠一个,诉讼费150元。执行费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查询后,三被执行人均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汶某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汶某乙又系残疾人员,其妻杨某某因要照顾汶某乙的生活,不宜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现又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汶某甲的下落,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终结(2016)陕0326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王宏让执行员  喻永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