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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62号

周宏燕与姜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宏燕,姜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2号

原告:周宏燕,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居民,教师,住。

被告:姜蕾,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居民,住鹤峰县。

原告周宏燕与被告姜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安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