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申134号再审
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玉江,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建波,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现住靖江市。丁玉江与穆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泰靖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丁玉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苏12民终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玉江仍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丁玉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王军强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