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46号
申请人:刘永宁,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线人民路263-1号居民,住该处。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50510071X。
被
申请人:山东镁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村委会曹村中心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华,该公司总经理 刘永宁诉山东镁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永宁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镁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配电盘及相关设施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编号为:T025919192017000015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镁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配电盘及相关设施。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永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利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