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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30966号

赵景新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景新,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0966号原告赵景新,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洁,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新诉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苏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