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3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审
被告:张某2,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6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某1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遗产已分配完毕,该案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非专属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普通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一审法院核实,本案被继承人李清芝的主要遗产已于案前被处分,且李清芝在天津市静海区康宁津园居住不满一年,其死亡时的户籍地在天津市,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炳正
代理
审判员 薛东超
代理
审判员 刚继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