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753号
原告:张培刚,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亓希双,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张培刚与被告亓希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培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培刚负担。
审判员 张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