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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2753号

张培刚与亓希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培刚,亓希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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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753号

原告:张培刚,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亓希双,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张培刚与被告亓希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培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培刚负担。

审判员  张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