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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0号

刘某群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群,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0号

原告:刘某群,女,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李某,男,住织金县,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原告刘某群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刘某群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群负担。

审判员 杨 雄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