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0号
原告:刘某群,女,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李某,男,住织金县,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原告刘某群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刘某群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群负担。
审判员 杨 雄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