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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80号之一

李仲兰、张玉英等与崔良信、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仲兰,张玉英,侯孝柱,侯效臻,侯孝娟,侯效霞,崔良信,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80号之一

原告:李仲兰,女,193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张玉英,女,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侯孝柱,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侯效臻,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侯孝娟,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侯效霞,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崔良信,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

原告李仲兰、张玉英、侯孝柱、侯效臻、侯孝娟、侯效霞诉被告崔良信、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李仲兰、张玉英、侯孝柱、侯效臻、侯孝娟、侯效霞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8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8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