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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蒋书坤与被执行人唐尊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书坤,唐尊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907号申请人蒋书坤,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唐尊跃,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书坤与被执行人唐尊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伍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