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317号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发分理处。地址:会理县新发镇新铺子村*组。
负责人:李清奎,该分理处主任。
被告:李天桂,男,生于1985年8月,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李应元,男,生于1954年3月,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发分理处与被告李天桂、李应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发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联胜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