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546号
原告:株洲旗滨集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头居委会。
主要
负责人:葛文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梅,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湘文,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湘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湘文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秋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