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9号
申请人:舒云德,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
负责人:不详。舒云德与周天祥、徐月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侯超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舒云德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急需的医疗费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前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舒云德医疗费3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小隆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易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