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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79号

舒云德与周天祥、徐月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侯超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舒云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9号

申请人:舒云德,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

负责人:不详。舒云德与周天祥、徐月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侯超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舒云德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急需的医疗费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前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舒云德医疗费3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小隆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易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